摘要
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以及因比邻土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地役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这种土地纠纷往往跨不同的行政区域,具有群体性特征,调处难度大。对农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纠纷,具有调处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妥善地调处,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地籍管理,在农村宣传普及与土地纠纷调处有关的法律知识。
出处
《中外企业家》
2011年第12X期67-69,共3页
Chinese and Foreign Entrepreneurs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广西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协调法律制度研究"(08FFX003)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2012年度"开方基金.教授培育工程"课题(KF2012001)"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土地法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