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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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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行为主体和财政收入分配的行为主体都必然是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也就是说,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宏观计划调控者的身分,通过税收和利润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统一支配,这已成为人们所共识的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企业以法人财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的身分,在市场交易的竞争中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所形成的企业收入再通过市场交易来满足生产经营实体的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这是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中绝对不能缺少的分配主体;劳动者个人以劳动力的所有者或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或资本的投资者的身分,通过自己的劳动,以市场交易的行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个人收入。
作者 徐学珍
出处 《郑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6年第1期15-16,共2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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