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从法律上确定了药检机构的地位,明确了其承担的指令性任务,实施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进行的监督检验等属于法定的强制检验工作.同时,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行使对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权,为充分发挥药品检验的技术依托作用,药品检验机构依据GLP、GCP、GMP、GAP、GSP等一系列质量管理规范,担负起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技术监督任务,使技术监督既有法可依,又有章可循,也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的全方位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
出处
《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
2002年第3期42-44,共3页
Jiangsu Pharmacertical and Clini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