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船舶碰撞与国际司法管辖权所谓船舶碰撞,最初是指海船与海船或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当时的船舶碰撞概念并不包括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虽然公约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适用于后者,即因船舶间未接触而导致的损害。后来的船舶碰撞概念包括了未发生实际接触而导致损害的“碰撞”,但仍然要求碰撞发生于船舶之间。最新的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则把船舶定义为碰撞所涉及到的可航或不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
出处
《理论界》
2002年第2期66-67,共2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