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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一个值得重视的法律问题——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研究 被引量:4

Right Conflict: A Law Phenomena should Be Attached Importance to——Study on the Model Case of Right Confl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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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法制的各个环节之中,尤其是存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本文作者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维,对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有关权利冲突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到国家财产权和个人人身安全权的冲突,抱养弃婴行为与亲子抚养权的冲突,公民储蓄权与银行执法权的冲突,等等。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存在着的一些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如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情、理、法之间的冲突,执法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冲突,等等),以使我们得以进一步寻求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方法和途径。
作者 刘作翔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2年第3期54-61,共8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朱彤等文:《财产权怎能高于人身权》,引自《中国青年报》2000年3月20日。虽然姚丽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了公正,但在记者发此稿之时,姚丽还未接到银行的任何通知。
  • 2之所以说“暂且”,是因为这一原则本身也是值得质疑的。哪种权利和利益优先,应该根据不同的境况作出不同的安排。不能说,国家利益、国家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优先的和最高的;也不能说,个人利益、个人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滞后考虑的、最低的和最不重要的。并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互动的辩证关系。改革20年来,我们逐渐地克服了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弊端,加强了对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这是改革的一大成果,也是我们在理论上的一大收获。
  • 3我的一位律师朋友贺海仁先生在同我讨论此案例时认为,银行储蓄所的钱很难就定性为“国家财产”,银行财产的多元化来源(个人、集体、国家、外资等等)决定了银行的财产性质应是一种“混合财产制”。我觉得这一分析有道理。它有益于校正我们笼统地把银行财产等同于国家财产的传统思维。但因为目前我国银行体系虽呈一种多元化的存在,银行的性质还是有所区别的。国有银行从性质上看,还是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银行的钱,仍可视为国家财产。
  • 4这里面存在着我们对生命价值的不同体认。
  • 5就银行劫案来讲,情况就十分复杂:有只抢钱而不打算杀人的;有抢钱后又杀人灭口的;还有假抢钱而实为吸引警察来抓捕的案例,等等,不一而足。如果我们都用道德标准去要求银行职员(银行保卫除外),那意味着超越了法律对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在实践中也有银行职员以智取胜的案例。此案给我们提出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有时是相吻合的,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它们是相互冲突的,至少是不完全吻合的。在此案中,这种不相吻合表现得非常突出和明显。
  • 6这里还有一个情况:黄作珍在抱养该男婴之前,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儿。按照我国《收养法》,就不能再收养子女。
  • 7阿洁 成戈文.“夺子之战”的追踪报道[J].法制文萃报,2001,5.
  • 8参见《家庭周末报》2001年2月15日江郎等文《谁更有资格做他的母亲》;《检察日报》2001年4月6日第6版非衣文《“收养弃婴”惹官司》。
  • 9我目前只能将它称为“行为”,而不能将它称为“权利”。因为它尚不具有权利属性。
  • 10应当注意,“母子关系”包括两层关系:一是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一关系是永远不可能解除的;另一层关系是母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是绝对的不能解除,例如收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我们谈论“母子关系”时,应注意区分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关系。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78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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