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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L交易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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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NPL在法律上意味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其交易则主要采用权利转让方式;这种权利交易在价格确定、交易对象转移时间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已经映照出主要参考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的不足;而作为一种权利买卖,NPL交易的实务及其总结抽象将对我国及世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发展具有参考价值、示范作用,并能产生互动效果。
作者 郑新俭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2年第3期69-72,共4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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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8

  • 1对贷款人本息作“偿还”表达,反映了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远未认识到货币交易的本质,这一问题因与本文主题不契合,不在本文论述范围。
  • 2对于贷款人而言,贷款既不纯粹是义务,也不纯粹是权利,既不纯粹是负债,也不纯粹是资产。
  • 3的担保合同。由于担保本身构成另一种交易,其是采用从合同还是采用主合同中条款,仅是形式差别。
  • 4该项规定,贷款人的权利之一为“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 5该规定本身是否违反法律,是否应被作为裁判依据,不在本文研究之列。
  • 6这一结论的作出是基于这样一种解释:上述第202条中的“按照约定”,约定的应是如何定期,而不是是否提供。这种解释的理由很简单,如果约定的不是如何定期,而是是否提供,则意味着如果没有约定,借款人就没有提供义务,相应地,贷款人就没有被提供的权利或知情权。而如果是这样,是纯粹的约定主义,第202条的规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其在(合同法)中出现也没有任何理由。因此,除非承认立法失败,否则,只能接受本文的解释。
  • 7该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8该条为买卖合同名下内容。该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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