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应作为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38-39,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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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袁春明.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与贯彻[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0(3):12-16.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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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梅.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应作为我国税收立法的首要原则[J].天津财税,2003(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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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莹.试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成本[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5(23):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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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磊.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J].涉外税务,1999(1):14-19. 被引量:22
-
5王丽萍.税收法律主义与我国税收立法完善[J].云梦学刊,2006,27(3):67-69.
-
6袁春明.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在我国税法中的体现与贯彻[J].湖湘论坛,2000,13(5):33-35. 被引量:2
-
7彭三,阎东玲.税收立法权的协调[J].税务研究,1999(1):57-61. 被引量:1
-
8李双龙.税收法律主义的法理基础[J].怀化学院学报,2006,25(3):43-45.
-
9重庆地税局课题组.税收法律主义与我国依法治税的实践[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7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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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磊.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J].财经理论研究,1997(4):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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