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立法经过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番曲折,将合同的核心定位在当事人民事利益交换这一点上由此,带来了我国合同立法观念的新的突破,即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诚实信用的立法表现主要包括:对其进行一般性规定和总则性规定、对合同订立的形式要件的改革、缔约过失与合同无效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扩张。我国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培育中国社会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
出处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116-118,共3页
Science &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