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认为,我国会计要素存在如下缺陷: 1、会计要素定义不严密。(1)“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的资产定义,将“拥有”与“控制”一词并列使用,其实是重复。因为“拥有”即具有所有权,而“控制”即具有支配使用权。“控制”不等于“拥有”,而“拥有”必定为其所“控制”。(2)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首先,《准则》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所有者权益定义颠倒了主体位置,即定义以所有者为主体,而不是会计主体本身,这有悖于会计主体假设。其次,《条例》中的所有者权益定义,强调了“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但这一余额只是所有者权益的数量表现,是其计量上的问题,而不能反映所有者权益是一种产权关系的本质属性,所以,这一余额可不在定义中明确强调。(3)关于“利润”的定义。《准则》和《条例》中的利润定义。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