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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代理权及其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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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事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形式。家事代理权是传统民法亲属法中用以规制夫妻关系或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近现代法制文明,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夫妻关系新型化的标志,因而为较多国家民事法律所确认。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家代理权,是对我国传统的配偶身份权的一大突破,为处理夫妻之间因行使代理权产生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值得研究的问题。
机构地区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4期20-22,共3页 Journal of Shaoyang Teache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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