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认为 ,学术界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各种观点总的来说可以划分为两种对立的观点 ,法律真实说与客观真实说。但是 ,两种观点在批判对方的时候都对对方观点的理解存在误解 ,实际上无论是法律真实说还是客观真实说都包含着对程序正义的尊重 ,也包含着对实体真实的追求 ,选择哪一种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是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在我国采用法律真实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而且这样的证明标准理论所产生的具体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也更具备可操作性 ,所以 ,立法应当采用法律真实说作为其指导理论 ,并规定排它性证明标准。
出处
《求索》
CSSCI
2002年第4期69-7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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