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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司法权正当性基础的程序公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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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国后的很长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基本功能被定位为专政职能,即对犯罪的镇压。[1]在经济领域,虽然法院也解决一部分民事纠纷,主要是婚姻、家庭、继承和邻里纠纷,但由于社会经济处于政府的大一统管理下,法院不能也无需参与调整。人民法院在社会政治构架和经济生活中处于相对边缘的位置。改革开放后,国家将工作中心转向经济建设,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随着社会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增加,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的范围也日益扩大。
作者 任辉献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10期19-23,共5页
  •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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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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