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我国台湾省尚未与祖国大陆实现统一。香港和澳门地区虽然已经回归祖国,但根据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置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实行“一国两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仅保留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而且保留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允许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允许保留各自不同的法律和司法体制,这必然决定了在一国之内存在着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本文试图对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以促进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间刑事案件司法协作关系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