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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确认商标使用权纠纷案的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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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及审判]20世纪80年代初期,个体工商户年广九注册登记成立私营企业芜湖市傻子瓜子总厂(以下简称傻子总厂),并将“傻子”文字申请商标注册,使其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2000年8月4日,年广九与其长子年金宝即安徽省傻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傻子公司)法定表人、次子年强即现傻子总厂法定表人三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8.4”三方协议)约定,年广九(甲方)将其拥有的“傻子”注册商标及正在办理的“年广九及其肖像”注册商标转让给傻子公司(乙方)和傻子总厂(丙方),转让价100万元,乙方承担55万元,丙方承担45万元;“傻子”注册商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拥有,由乙方负责办理受让手续。“年广九及其肖像”由乙。
作者 张坤
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第10期71-7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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