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规定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也即其实体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因此不能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主债权。但是,在其主债权已经因为诉讼时效结束而不能主张的情况下,该款规定其还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这一从权利是令人费解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