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如何标识标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标识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作了如下规定:一、有证企业(委托方)
出处 《监督与选择》 2002年第10期10-10,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