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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环境的安全义务浅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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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但法学界对其中蕴含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研讨明显较少 ,且往往失之偏狭。本文认为 ,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关系的动态平衡 ,实现经济生活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是确定经营者安全义务广度和深度的重要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消费环境的安全保障为经营者法定安全义务之附随义务 ,经营者是否违反这一义务应以诚信原则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标准 ,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
作者 许建宇
机构地区 浙江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2年第2期100-103,共4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页。
  • 2笔者曾在一次关于消法的座谈会上听到有人戏言,倘一人在公共场合被另一人追打,则其最好的自救办法就是赶紧逃进附近的任何一,家商场,然后以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商场索赔。若对此给予支持,岂不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么?
  • 3王泽鉴著:《缔约上之过失》,见《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8、96页。
  • 4例如近年发生在某市野生动物园猛兽放养区内的一起“老虎吃人”案,社会各界对动物园是否该承担责任有着不同的议论。笔者认为,死者家属以园方未尽充分的警示义务(警告牌过少)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甚充分。因老虎吃人为普通常识,受害人(司机)因车辆故障,擅自下车查看,对可能发生的这一后果当有预见。而园方既然允许游客自备车辆进入猛兽区,则对必然会出现的车辆抛锚现象应预设充分的救济措施,如完善的了望设施和报警设备、能够立即出动的施拖器具、营救车辆和救护人员等。若园方由于这些应急系统不完善导致游客伤害的,自应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考虑园方的减责或免责。
  • 5即以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被抢被盗事件为例,倘若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如保安人员进行正规的巡逻),在发现盗抢事件后采取了一切可以制止盗抢的手段(如及时报警或即时追捕),消费者仍受损害的,经营者应予免责。相反,如果经营者未尽上述安全义务(如银行保安擅离职守)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则应认定其有过错。

同被引文献85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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