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根基,阐发了独特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其主旨是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取代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话语共识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陷于窘境的“自由主义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应由“程序主义范式”来取代;法律是制度和生活世界的中介,也是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管理权力的中介。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法律理性观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法律理性观的某种超越和变革,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101-106,共6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