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水污染防治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明显改善了全国的水污染状况.目前,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着眼点放在污染者对外排废水的污染治理上,并征收水污染排污费和超标污水排污费.但由于国家收取的排污费非常低,远远低于污水污染治理所需费用.这种状况,使得污染者不重视污水的治理和复用,污染者宁愿花点钱(缴纳少量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也不肯投入较多的资金和精力去治理,使我国有限的水资源遭到更严重的浪费.我国人均水资源不足2500m3,不到世界人均的1/4,而这非常有限的水资源又有近1/2被人为地污染和破坏.根据对我国45个大中城市监测统计表明,有41个城市的地表和地下水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污染和破坏,并由此引发了这些城市的饮用水严重的有机物及中度的重金属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