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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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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有监督权。此所谓“监督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错案的强制性权力”。由此可见,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仅限于一般工作监督,个案监督也应是其中之义。但一直以来,个案监督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司法工作具有法律性、专业性的特点。
作者 朱建敏 张帆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2001年第4期6-8,共3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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