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但对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如何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现行的作法是将其视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计算追加投资前投资的账面价值。对此笔者认为追加投资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不宜采用追溯调整法。
出处
《财会研究》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0期27-29,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