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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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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善意取得,系指以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动产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纵为移转或设定的占有人无移转或设定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取得,它作为民法物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交易的动态安全,稳定社会财产的占有关系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 金海统
出处 《重庆社会科学》 2002年第3期60-63,共4页 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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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7

  • 1李建华,傅穹.论占有与善意取得[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3):25-30. 被引量:14
  • 2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1997,19(5):5-14. 被引量:156
  • 3余淑玲.善意取得制度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6,50(6):49-54. 被引量:33
  • 4孙毅.《物权法公示与公信原则研究》.载梁彗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488页.
  • 5《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94页.
  • 6参见梁慧星、陈华彬前揭书:(台)杨与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81年9月版;(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1989年初版;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版。
  • 7(台)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1989年初版..

共引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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