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忠于职守。然而,有些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却反其道而行之,将所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予以释放,这必然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对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在社会上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制裁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