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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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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是,笔者认为,当前这一职权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行使,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从整体上看,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还很不到位。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作者 柴清玉
出处 《人大建设》 2002年第3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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