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决定了其必须依靠一些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对以美、英及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基金监管模式及我国现实市场的理性分析基础上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应主要向较为严格的美国监管模式学习 ,并在监管的重点放在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托管人职能的规定、托管人职能的规定与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等法律规范方面。
出处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第4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Financi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