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诺,是指“对某项事情答应照办”,是一种“君子协定”式的约定。而审计承诺则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保证监督效果和审计质量,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中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的承诺。对此,国家审计署在《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21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要求“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的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要求。”同时还规定,“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另外,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第7条也将“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作为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审计承诺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