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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市场放开经营后的利与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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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思路与对策 1.进一步完善杂交水稻种子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管理,在今后的种子经营中应对代理人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如要求代理人有固定的经营网点、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一定数额的资金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在目前条件下特别要支持农技推广部门参与种子经营,有利于杂交水稻种子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有利于科研单位,推广部门和生产者的紧密结合。 2.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组建杂交水稻种子超市。
出处 《福建农业》 2002年第11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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