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是古中国最具有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源远流长。调解的形式有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其范围虽仅限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但均贯穿了“息讼”、“德化”以及“和谐”等原则与精神,是依法调解和依礼调解的互补,体现了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最高价值导向。调解有强大的理论体系和社会观念作基石,故而能踏入雅俗与共的主流文化之列,成为一种长久的文化传统。在讲求法治的今天,调解国其目的性的需要,更显恒古的价值,亦因其弊端而需理性批判。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0-35,共1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