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认为农地确权会使失地农民失去社会保障。实际上,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质上并不能作为社会保障的手段。我们既不能以农民有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由而不给农民享有真正的社会保障,相反,更不能以农民一旦失地就会失去社会保障为由反对农地确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推行农地确权的同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完善真正的社会保障。还应该看到,农户人均7.5亩的地对农民而言能起到何等程度的保障作用。显然,我们已不能再把农地的保障狭隘地理解为每亩地可能提供的口粮了:若农民通过出租土地而获得合理的租金,或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土地获得合理的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现金流或一次性现金收入,难道不比土地直接提供的口粮更具有保障作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