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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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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27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第1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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