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收法定原则已在我国确立并启动实施,作为需立法的税种——关税,具有法律升级需求大、税收技术难度高等特点。为此,关税的立法可通过问题导向、国内法协同、国外法参考三种途径,寻求理论与经验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方法、新法本体、新法程序三个方面提出了形成科学完备的关税法律体系的建议。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6年第4期71-76,共6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中国海关学会上海分会课题“大通关建设研究”(项目编号:CICSH2015-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