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比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监督模式的选择上,前者属于双重监督模式,后者则显示出很大的灵活性,并没有完全归属于双重监督模式或者单一监督模式,而是一种"规范—例外"的监督模式;在监督主体的定位上,前者注重体系的构建和职权的确立,后者强调主体的独立性和实权性,确保监督主体成为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的实权主体;在体系建设上,前者是多元的监督,体系完整,强调通过多个主体进行监督,后者是监督的多元,充分保障监督主体职权,强调通过监督主体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协调监督手段。台湾地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出处
《经济论坛》
2016年第9期119-124,134,共7页
Econo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