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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租”行为之性质认定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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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作为最为严苛的部门法,它的适用涉及人类最宝贵的核心利益,应当周密、严谨,不应该在一种难以名状的感悟中完成生杀予夺。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偷租"行为的不当得利因素不能成为阻却其构成犯罪的事由,偷租不动产并不等同于侵犯不动产所有权本身,不能以盗窃不动产进行认定。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使用盗窃罪",具有返还意思的"偷租"行为,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对偷租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规则,"偷租"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2-131,共10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号14ZDB1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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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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