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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商事诉讼之法律与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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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事主体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对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要承担较多的证明责任,且大部分以主张适用《反垄断法》的一方败诉而告终。究其实质性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正确地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而选择适当的请求权基础作为支撑。请求权规范基础的提出应有充分的说服力和完整的逻辑性,所以,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当是谨慎和理智的,既要分析双方在实体法上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性质,也要对提起诉讼的成本和可能会获得的收益进行比较,进而选择适当的请求权基础来支持其诉求。
作者 田小芳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5期95-99,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课题项目(2015025)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戴宾,兰磊.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
  • 2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4.

共引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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