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机事件中脱离真相或事实的网络谣言因为强烈归因心理支配而难以避免,该类谣言区别于其他类型谣言,其承载着特殊价值,即它是基于公众利益诉求的知情权的直接反映。基于合理、合法利益的诉求或保护而产生的知情权,应该属于宪法性权利,在法益衡量中理应处优先地位。危机事件中的谣言应以行政处罚为主,且充分考量官方渠道信息公开是否及时、透明的因素,谣言处罚应以信息封锁行为的处罚为要件。对于确由保守秘密的实际工作需要而不公开信息,政府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拒绝告知的合理性。对谣言的刑事惩治只宜作为谣言治理的补充手段,刑事责任的追究应该设置苛刻条件,谣言后果足以明显威胁危机处置措施的有效性,或者谣言已经演变为典型政治意识形态属性的反国家利益、主权利益舆论,而言论后果性质的判断应依据"多数人标准"。
出处
《今传媒》
2016年第10期4-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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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15ZDB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