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执行程序转破产是在此次《民诉法解释》中首次明确出的制度,实践中类似的做法早已存在。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机制也从很早以前就在学术和实务界进行过探索,在一些零散的关于执行和破产的规定和解释中也能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做法找出依据。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①的规定可以看出,这条规定是可以在债权人提起执行程序的过程中适用的。由此,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务界中是一直存在且可以找出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