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协参与立法是近年来地方政协尝试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协商民主不应是政治理想和方式,而且应当具有制度的保障。民主立法是政治民主的首要形式,理应体现协商民主的精神。各地政协尝试的参与立法实践,不仅深化了政协政治协商的内涵,而且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按照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的目标,在政协参与立法方面,要把政协参与立法明确为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重要内容。政协参与立法不是政协升格为两院制的手段,而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应有之义。政协参与立法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体现,与西方两院制下的立法有着本质的不同。推进政协参与立法,在政协参与立法中形成政协参与立法的制度规范,不仅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而且符合民主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出处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33-41,共9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Soci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