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贿犯罪死刑先废论的要害,不在于主张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而在于主张将贪贿犯罪死刑的废除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来考虑。其致命缺陷有两个:一是对普通暴力犯罪及财产犯罪危害性程度与贪贿犯罪危害性程度的高低作了颠倒性评价,在高估普通暴力犯罪以及财产犯罪危害性程度的同时,过分低估了贪贿犯罪的危害性程度,并错误地认为贪贿犯罪不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二是事实上把贪贿犯罪人的生命权摆在了优越于其他普通财产犯罪人和暴力犯罪人的地位,折射了一种不平等的生命权利观。在我国腐败犯罪高发的形势下,优先废除贪贿犯罪死刑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不正确的刑事政策选择。在当前形势下,贪贿犯罪不能优先于盗窃罪等普通财产犯罪以及其他经济犯罪废除死刑,更不能优先于普通暴力犯罪废除或事实上废止死刑。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57-63,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