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已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将之体现在了现有立法之中,然而,现有法律在企业破产、终止等特殊情形下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立法缺失,这极易引发企业的道德风险。为解决此问题,可行的办法包括:对环境债权作进一步区分;要求公司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仍保留主体资格;建立企业环境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基金制度。
出处
《长江论坛》
2016年第6期75-79,共5页
Yangtze Tribune
基金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待询-编辑注)(15YJC82005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