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何一部《新闻法》都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谁可以办新闻媒体?为什么要办新闻媒体?也就是新闻自由的主体和功能问题。如何对待新闻自由是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困难所在,而且,困难还不只在于如何处理新闻自由引发的相关矛盾上,还在于如何纠正对新闻自由的性质、主体等根深蒂固的偏识上,如:中国传统对于自由的认识基本是在精神层面上进行思考;现实社会里,对于新闻自由的主体的认识,一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意见。这些自由观念有违法治精神,制约着中国新闻法制的建设进程。
出处
《今传媒》
2016年第12期4-8,共5页
Today's Mass Media
基金
湖南省委宣传部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建新闻与传播学院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制建设路径分析"(018-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