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害将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两种现象。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侵害是现代社会新型侵害行为,其概念至今尚未统一。我国环境侵害民事责任制度总体上是比较完善的,但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如环境侵害构成要件的规定有所矛盾。本文试着理清环境侵害的概念和特征、环境侵害之民事责任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环境侵害之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并在总结他人意见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些相关浅见,期望能对完善我国环境侵害之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能有所裨益。
出处
《财讯》
2016年第33期21-22,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