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言:理论置于法律的教条,有如建筑师之于建房的工匠,乃至最重要的部分。在环境税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理清理论层面的逻辑性,从新视角出发形成新思维,并基于此对具体体制机制以及各层面涉及进行研究。环境税最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庇古税",到九十年代,各经济发达国家均开展了环境税制改革。环境税改革,将实现费改税和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干预向财税法规制的转化,在此基础上,相关的面向问题和理论方法也将发生变化,相关的研究结论也将向着财税法领域发生变化;对环境税及其改革的正当性应基于财税法本质新论——财税法是公共财产法——而开展。本文旨在用公共财产法的理论论证环境税改革之正当性,从学理角度分析其转变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