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部于2002年3月26日公布,9月1日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高等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的主要依据。该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学生分别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呈现出无论事故性质如何,学校方都脱不了责任的态势,这种责任多数是出于"人道主义",却也给学校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有些高等学校为了规避这种"人道主义责任",与在校学生签订诸如"意外事故免责协议",甚至"自杀免责协议"。那么,这种所谓"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校方又该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学生意外事故?
出处
《统计与管理》
2016年第12期140-141,共2页
Statist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