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性法规,有多种类型。合同违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法规,其效力各异。故理论上应先区分不同类型的强制性法规,再分别考察合同违反此等法规的效力。瑞士学界和司法界认为,强制性法规有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两种。公法上法规,多为强制性,其理论重点不在此等法规强制性的识别上,而在合同违反此等法规的效力上。私法上法规多不具强制性,故此等法规强制性的认定为重点之一,违反此等强制性法规的合同效力为重点之二。借助审判实践,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合同效力在瑞士法上得到一定程度的类型化。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0-111,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电子支付民事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4BFX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