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公益_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和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的事业单位。相比于企业单位,其主要特点在于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为目的,提供各种社会服务。
出处
《交通企业管理》
2016年第11期43-46,共4页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基金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人力资源课题研究(编号2500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