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重打击,轻保护"传统思想影响,我国刑事赔偿制度设计表现出对赔偿归责采取严格限定的结果责任、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可操作性差、赔偿义务机关不中立及赔偿程序行政化突出等缺陷。对此,应重设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发挥赔偿制度功能;扩大刑事赔偿范围,使受侵害权利得以救济;细化刑事赔偿标准,防范权力主体恣意妄为;重设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保救济程序正义;重构刑事赔偿程序,增强司法化程序要素,以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更好地防范权力与保障权利。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2期99-104,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14FFX043)
凯里学院博士专项课题(BS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