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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能否作为医院拒绝复印病历之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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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晋某被他人打伤后到保定某医院入院治疗,预交住院押金800元。入院第二天,晋某所缴纳的住院押金全部用完。保定某医院通知晋某交费,但晋某认为医药费应由打人者支付,拒绝缴纳。晋某出院后,需复印住院病历作为证据向打人者主张权利,但该院以拖欠医药费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病历复印服务。为获取住院病历,晋某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要求责成保定某医院为其复制客观病历,但市卫生行政部门以晋某欠费为由,认定保定某医院拒绝提供病历复制服务合法。
作者 王瑞涛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7年第2期46-47,共2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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