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24条把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模式作为一般条款确定下来,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内涵就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特殊动产价值巨大且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有关案件纠纷层出不穷。《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立法者肯定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为交付,并排除了债权人为“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本文结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进行了分析。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第3期149-1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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