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据了解,上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明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
出处
《农化市场十日讯》
2016年第32期8-9,共2页
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