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的恶化,民法及行政法对环境保护的乏力,使得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仅以"节"的篇幅、单列式的罪名设置方式来规定并解释环境犯罪是远远不够的。为使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的保护,并最终呈现良好的状态,我国刑法应从构建生态法益、增设危险犯、完善环境犯罪罪名及刑罚措施等方面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第1期52-56,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